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英文名称:Hainan Society of CivilEngineers&Architects。英文名称缩写:HSCEA。 第二条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海南省建设科技和建筑、规划、工程设计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遵守职业准则;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建筑创作,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面向经济发展,服务海南建设,推动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受行业主管单位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教学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学术讨论、交流、研究和考察;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设计竞赛和工程评优;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六)开展民间省际、国际学术交流,促进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 (七)认定会员资格,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举办科技讲座、专业展览等,编辑出版科技期刊、书籍、学术专著,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学术活动; (九)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和学生会员)。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职称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会、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理事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并有权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及选举罢免副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省建设科技领域及本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对在全省建设科技领域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若需要,可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08日经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