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制度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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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根据章程二十条规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章程第十七条第(二)项除外)。为加强和健全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理事会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审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
 3 、审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等;
 4 、审定学会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
 5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6 、决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7 、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8 、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9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10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11 、议定学会有关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期间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常务理事会审议时,可书面(通讯)征求意见。
 三、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以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四、常务理事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充分讨论,通过表决作出决定。重大决议必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有效。
 五、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除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外,还应委派代表出席,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
 六、常务理事不参加也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时,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口头批评;连续两次不参加也不派代表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解除其常务理事职务。
 七、非常务理事的学会副秘书长及学会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八、每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审阅后印发全体常务理事 、 学会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刊登在学会网站或会讯上。
 九、常务理事会有权对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及办事机构执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工作委员会部门职责

琼土建学[2009]02号


为了明确学会工作委员会各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和要求,依据学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职责。
 一、秘书处
 负责学会的行政事务、外联工作;
 负责协调和服务学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负责学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负责学会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负责学会会讯的编辑和发行;
 负责学会的财务工作;
 负责拟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负责学会的档案工作;
 负责承办学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会员部
 负责学会会员发展、服务与管理工作;
 负责会员的入会、退会等各项手续的登记;
 负责会费的收缴工作;
 负责会员资料的建档及管理;
 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负责组织会员联谊活动等。
 三、学术部
 负责学会学术活动的策划与组织;
 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科普活动;
 负责组织学术交流、各种竞赛、评奖活动等;
 负责学会会刊的编辑、出版与发行工作。
 四、咨询部
 负责组织学会专家开展工程技术咨询工作;
 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活动;
 负责为学会筹集活动经费。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琼土建学[2009]0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精神,促进本会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会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 会员根据行业发展方向及趋势,向学会提出申请。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会所设的专业委员会是按建设学科领域的划分而组建的学术性组织,是本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所设专业委会名称统一规范为: “ 海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XXXX 专业委员会 ” 。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应遵守本会章程,不另制定章程。
 第六条  成立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较为明确的学科领域、已有一批相当数量的技术人员和学科带头人。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发展及申请新设立。
 第七条  本会对所设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对本会负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发展会员,按程序推荐会员,报送学会审批。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学会理事会成员推荐并经学会秘书处资格审定后任命。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完成过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学术研究或科研成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为本会会员; 2 、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3 、是本人所在单位的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 4 、担任委员一般不宜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每届为四年,任期内有变动的,应事先申报本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由本学科学术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 3 人、秘书 1 人 。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员推选,常务理事会审议任命,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秘书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所在单位为该专业委员会的依托单位,并须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与条件支持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办公、通讯等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相关活动安排,与学会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并接受指导、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宜少于 7 人,不宜多于 15 人。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活动,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应向本会说明情况,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撤销或重组。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有:
    (一)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了解本学科的现状、动态,跟踪本学科的发展、趋向,组织政策研讨和科技交流,围绕本学科的学术繁荣和科技进步与创新,紧密联系经济建设实际,促进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二)  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工作;
    (三)  关注本省经济建设及建筑事业的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
    (四)  专业委员会在本学科范围内,接受本会委托,推荐并协助发展会员;
    (五)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须报经本会批准,活动结束后应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活动纪要。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须在每年 2 月底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总结、纪要及编印的通讯、简报,出版的刊物及论文集、影象资料等,须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以自行筹集为主。
 本规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定解释权归学会秘书处。